編輯老師:
2014年12月,胡某(女)在一場交通事故中死亡。經協商,肇事方一次性賠償了18萬元,其丈夫葉某一人將這筆賠償金全部領走,胡某的父母要求分割該賠償款,葉某則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胡某的父母沒有權利分得該筆賠償款,因此發生爭執。胡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進行分割。請問,交通事故賠償金是否全由配偶繼承?
保安員賴春暉
賴舂暉:
你好!
本案中,葉某不應獨占賠償金,胡某父母有權分得該筆賠償款。這筆賠償款不能作為遺產,應先扣除喪葬費、胡某需承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參照《繼承法》確定有資格分得剩余死亡賠償金的近親屬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和他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來進行適當分割。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梢?,“打包”賠償的賠償內容應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贍養費等。另外,如通過計算,“打包”賠償款少于法定的死亡賠償金應賠償的數額,根據保護弱勢群體的原則,也應先將死者生前應承擔的撫養費、贍養費扣除,再進行分割。“打包”賠償款在扣除仍多于法定的死亡賠償金的應賠償的數額,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屬于精神撫慰金的,都應一并進行分割。
需要說明的是,死亡賠償金不能納入死者的遺產進行繼承。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而遺產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独^承法》第三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來看,死亡賠償金并沒有色括在所列舉的遺產范圍之內。況且,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有悖于立法上沒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因此,應當按照《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而且,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實際情況、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而更加體現公平正義。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4)經繼承人之問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不管兒子還是女兒,不管女兒有沒有出嫁,都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因此胡某的父母不僅有權利分得該筆賠償款,而且分割前還應扣除胡某應該承擔的贍養父母的費用。